一夫多妻制是指同时与几个异性结婚或有关系的人。事实上,它既包括重婚,即一个女人与几个男人结婚,也包括重婚,即一个男人与几个女人结婚,根据法国法律,禁止一夫多妻制。然而,区分法国法律和法国国际私法是很重要的。在现实中,一夫多妻制的外国人依靠根据其国家法律有效缔结的婚姻的权利可以在法国得到承认。

法国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于2017年5月2日星期三作出的裁决就是一个例证。它是处理一夫多妻制投保人的未亡妻子之间的遗属养恤金归属问题的密集案例法的一部分。

在本案中,Miloud X和两个女人:第一任妻子Y女士和第二任妻子Z女士在阿尔及利亚缔结了一夫多妻制。随后,Miloud X与Z女士住在法国,而Y女士则回到了阿尔及利亚。2000年1月17日,农业工人计划和农业非工人计划下的退休金持有人Miloud X去世。

向阿根上诉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社会互助会(caisse)声称,根据《社会保障法》第L.353-3条和《农村法》第L.742-3条,Miloud X的情况在法律上并不类似于离婚和再婚的配偶的情况。并声称,根据《社会保障法》第L.353-1条和《农村法》第L.742-3条,Z女士不能享受遗属养恤金,因为缺少宣布Z女士第二次婚姻有效和基金承认其妻子身份的判决。阿根上诉法院在2006年1月10日的判决中决定,"两位未亡配偶有权获得的遗属养恤金应按照他们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来分享"。

因此,最高上诉法院的问题是,Miloud X和Z夫人之间的第二次婚姻是否可以在法国得到法律承认,以及在Miloud X死亡后,Z夫人是否可以被接纳为复归养老金的合法受益人。

阿根上诉法院的论点得到了最高上诉法院的认可,该法院在2007年5月2日星期三的判决中,决定驳回上诉。根据 "法国的公共政策不妨碍根据国际私法下具有管辖权的法律,在国外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在法国获得权利 "的原则,最高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有关各方的个人地位,Miloud X的第二次婚姻是有效的,它可以使Z女士有权获得恢复性养老金。

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回顾的原则是我国法律的一个基础。尽管如此,这一判决还是有一定的意义。首先,它证实了一夫多妻制在法国有效的可能性,这在之前已经被承认过几次了。其次,在适用减弱的公共政策时,法国的一夫多妻制的有效性可以承认第二位妻子有权享受复归养恤金,也就是说,只要婚姻有效,一夫多妻制投保人的幸存妻子可以按比例分享复归养恤金。

问题是在一夫多妻制的情况下,遗属抚恤金的归属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将首先看一下最高上诉法院采取的解决方案(一),然后再具体说明这一上诉的可争议性(二)。


一、最高法院通过的关于一夫多妻制投保人的未亡妻子之间归属养老金的解决方案。
上诉法官得出的结论是,严格适用国家关于个人身份的法律,一夫多妻制者的第二位妻子的婚姻是有效的(1),根据减弱的公共政策原则,她可以在法国的婚姻有效后享受恢复性的养老金(2),这一结论得到了最高上诉法院的批准。


(1)国家法律对个人身份的适用
国际私法适用于存在法律冲突的情况,这意味着有两种法律:法国法律和外国法律可以适用于特定情况。

在本案中,Miloud X和Z女士生活在一夫多妻的状态下,居住在法国,根据阿尔及利亚的法律,他们在阿尔及利亚结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国法律和国家法律都可以合法适用于解决婚姻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3条第3款:"有关人的地位和能力的法律适用于法国人,甚至居住在外国的人"。本条确认,对于与个人身份有关的情况,适用法国法律。因此,法国实在法将个人身份与国家法律联系起来。

最初,这条规定是为生活在国外的法国人制定的,但现在为了国际互惠,它已经扩展到生活在法国的外国人。因此,人们可以得出结论,人的地位和能力受其国家法律的约束。因此在本案中,Miloud X的婚姻受他们的国籍法管辖。


(2)在法国一夫多妻制婚姻生效后,第二位妻子享受复归养恤金的条件
如前所述,在法国缔结的一夫多妻制婚姻是无效的。这种承诺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公共秩序[格勒诺布尔,2001年1月23日,《家庭医生》2002年第54期,注:Lecuyer]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Z女士根据她的个人身份,在阿尔及利亚举行了一夫多妻制的婚姻,法国法官可以有效地承认这一点,因此,可以反对Y女士。

这一解决方案的理由是减弱公共秩序的原则。事实上,这一原则在1953年Rivière案的判决中已经提出:'对违反公共政策的规定的反应是不一样的,这取决于它是阻碍在法国获得权利,还是允许在国外获得的权利的效力在法国发生的问题'[Cass. civ. 17 April 1953, Rivière, Grands arrêts de la jurisprudence en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no. 26, Ancel and Lequette] 。他的结论是,'法国的公共政策并不妨碍根据国际私法下具有管辖权的法律,在国外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在法国获得权利'。因此,它允许在法国领土上出现一夫多妻制,这违背了法国的国际公共政策。

这一原则的实质在于需要尊重国外的既得权利。这一原则对于确保每个人的个人身份的连续性似乎是必要的,尽管他或她在不同的国家流动,但这一解决方案在国际舞台上是值得怀疑的。


二、最高法院裁决的可疑性质
这一决定无论从一夫多妻制婚姻在法国的有效性(1),还是从其包含的机制来看都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它似乎并不合适(2)。


(1)在对法国一夫多妻制婚姻的有效性的回应中
在法国,民事登记员不能为受以前未解除的婚姻约束的外国人举行婚礼。事实上,国家法律对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外国人的适用可能会受到警察法律的干预,即如果该法律的实施导致违背法国公共秩序的效果,它将被搁置,法国法律将适用。因此,从事未解除的前次婚姻关系的外国人的婚姻将是无效的,即使未来配偶的个人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

然而,在本案中,法官承认Milourd X和Z夫人之间的第二次婚姻,在阿尔及利亚定期举行婚礼,并不是无效的。公共秩序的影响是减弱的,它不能阻止这种婚姻在法国本土产生一定的后果。这将使人对法国的婚姻法律观产生怀疑。只是在原则上,因为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反而给这个设想带来了重要影响。


(2)在其裁决中,通过撤销原判的宣判。
在本案中,最高上诉法院裁定,Miloud X与Z女士的第二次婚姻是有效的,其有效性可使Z女士有权根据 "法国的公共政策不妨碍根据国际私法下具有管辖权的法律,在国外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在法国获得权利 "的原则,获得复权养老金。令人遗憾的是,法院没有简单地宣布第二次婚姻无效,并赋予第二位妻子以恢复性养老金的利益。这种解决办法的好处是,既能保障法国社会的主要原则,又不会对第二位妻子造成损害,因为她是个寡妇,而且很有诚意。

事实上,这种解决方案反映了一种想法,即在法国籍妇女的情况下,不平等的一夫多妻制是不可接受的,但属人法可以容忍外国妇女一夫多妻制的存在,居住在法国的外国妇女可以在一夫多妻制的婚姻中享受复归的养老金。因此,它损害了法国人的利益,并在法国和外国妇女之间产生了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