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1969年11月29日关于船东因油污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布鲁塞尔公约,称为CLC公约(《民事责任公约》),对因船舶污染造成的损害,由船舶所有者承担责任。该责任是客观的,不需要进行对责任方过错的证明,换句话说,即使船主没有犯过任何过错,也要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船主有免除全部责任的理由。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战争行为或同等行为或由于特殊,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或故意的第三方的行为而造成的,可以免除所有人的责任,亦或是的公共机构的过失/疏忽(例如灯塔)引起的。

由于很容易通过注册系统识别船舶的所有者,因此这种责任被转移到所有者的头上。

另外, CLC公约规定了豁免清单:

-船东雇员;
-业主代表;
-机组人员;
-船舶驾驶员;
-为船舶服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包括船级社;
-承租人;
-船舶的经理;
-管理船舶的经营者;
-协助者(所有采取防护措施的人)。

但是,如果存在故意或不可原谅的过失,他们将失去豁免效力并承担责任。
豁免清单对于援助,领航员,租船人是存在的,但对于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人(例如经纪人,造船厂,船级社)而言并非如此,他们可能会在此基础上承担责任普通法(《民法》第1240或1242条)。

对受害者承担责任的所有者可以从责任限制中受益。该限制是由CLC公约所规定的,其最高限额高于1976年《伦敦公约》

-对于总吨位不超过5,000单位的船舶,451万 DTS(约合US 700万美元;
-对于总吨位在5,000至140,000单位之间的船舶:451万DTS(约合684万美元),加上每增加一吨吨位631DTS(约合959美元);
-对于总吨位超过140,000单位的船舶:8千977万DTS(约1.36亿美元)。

但是这个豁免权也是有限制的。如果所有者犯了故意或不可原谅的过失,则他的赔偿将全额支付。

此外,涉及未受第CLC公约约束的人,适用普通法(建筑商,经纪人,船级社)。

此外,无论是有意排放还是无意排放,海洋污染都是犯罪。多次修订的1973年MARPOL公约确保了这项原则。该公约仅规定其立法中每个成员国有权界定本国的法规。法国根据L.218-10条的《环境法》在刑事制裁框架内对海洋污染进行管理。

但是,法国的立法比MARPOL公约更为严格。问题是,是适用于的国家规则是否可以比国际法律还要严苛?

法国最高上诉法院裁定认为,即使法国立法比国际MARPOL公约更为严格,也可以适用。
因为从原则上讲应该是国际公约,但是这样做的理由是MARPOL公约仅规定了最低限度,并不妨碍国家立法者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因此,即使国际公约的存在,也应适用国内法的刑事制裁,条件是国际公约就有不排他的性适用。

由于海上运输事故而对海洋造成的严重制裁将使船运各方警惕船舶运输的安全,并构成环境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