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晚11时30分左右,天津滨海新区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截至8月30日晚,死亡人数已上升至150余人。爆炸核心区有大量的金属钠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及一些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比如硝酸钾、硝酸钠、氰化钠等。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而天津新区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距离周围居民区距离不足一千米,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为什么其可以违法存在?显然是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天津市有关部门的失职。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而天津市政府对该事故区域现在储存了什么和储存的方式以及储存的数量都还不知道。 


  同时,第七十二条也规定了,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政府对现场进行了完全封堵,所有水溶性的化学物质全部都会存留在事故现场,而且政府正在考虑其他措施进行封堵,一般雨量不会造成影响。事故区域雨水泵站连接处临时增加一套移动式廓清处理装置,廓清后的废水全部泵入保税区扩展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也采取了应急措施,增强生化系统处理能力,确保污水处理达标。自8月13日凌晨三点起, 环保部门在瑞海物流事故现场周边共布设17个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五个废水监测点位,一个水环境监测点位和一个海水监测点位,持续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测。十七个环境监测点位中,除一个点位的二甲苯超标一次,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综合标准1.06倍,其余各点位及其余各项污染物均未出现超标,各点位氰化氢均未检出, 空气质量达到二级良好水平。从这些举措可以看到,政府在灾后的救援以及相应措施绝大多数做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但是其中也有不足。   

  政府由于对灾难区的所存储的化学物数量以及具体情况不清楚,消防部门也不知道具体的危险品性质,出勤的消防队更是没有都得到了化学品的危险信息,由于没有采用了专业手段对应,就派消防员进入现场,从而发生了二次爆炸,导致数十名救援人员牺牲。

  天津此次事故造成了民众的伤亡,而事后政府公关危机不足,人民得不到第一时间的消息,网络上以及民间充斥着各种对政府的负面评论和负面消息, 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让人民对政府对“依法治国”“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理念产生了怀疑。